1,在避难硐室避难应注意什么?
避难硐室是供矿工在井下遇到事故无法撤退而躲避待救的设施,分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两种。永久避难硐室事先构筑在井底车场附近或采掘工作面附近和放炮器启动地点。临时避难硐室是利用独头巷道、硐室或两道风门之间的巷道,由避难人员临时修建的。避难人员尽量利用身边现有的材料(如木料、笆片、风筒布、溜槽、衣服等)严密构筑,以减少有害气体的侵入。临时避难硐室机动灵活,修筑方便,正确地利用它,往往能发挥很好的救护作用。在避难硐室中避难时应注意: (1)应在避难硐室外留有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救护人员发现。 (2)避难时应保持安静,不急躁,尽量俯卧到巷道底部,以保持精力,减少氧气消耗和避免吸人更多的有害气体。 (3)硐室内只留一盏矿灯照明,其余矿灯全部关闭,以备再次撤退时使用。 (4)间断敲打铁管或岩石等发出呼救信号。有条件时,打开矿用自动呼救器(矿井寻人仪)及时给营救人员提供方位和避难地点。
2,医学包括哪些专业?
一、医学专业的主要分类 护理学、药学、护理学、药学、卫生事业管理、应用心理学、中药学、医学综合、中药学、临床医学、中医学、高级护理、生物制药专业、药品管理与营销、眼视光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西医结合、应用心理学。二、毕业后可从事工作临床、检验、麻醉、影像都是进医院比较多,药学可以去药厂,中医现在不是很热,很多考研该学西医的。三、文科生可报专业一般情况下,文科学生只能学习护理学,少量的医科大学或者中医药大学可以学习中医学,一些药科大学可以学习医药学,药学,医学检验学护理方向。扩展资料:中西医学特点差异:中、西医学运用不同的思维模式诊治疾病,其基本理论各成体系并有根本差异。中西医学的差异不仅仅是有否实证的科学理念,最主要的是两种文化体系的差别。从理论上讲,中西医学是两种不可能统一的医学体系。“中体西用”曾成为中西医汇通派的指导思想,但由于两种医学的根基不同,硬在中医之体上套上西医之用,近一个世纪的事实证明,“汇通医学的体用判断脱离了中西医学的事实认识,以价值认识代替了事实认识,决定最终结果劳而无功”,因此,中、西医学应并存共荣而不必强求统一。医学专业发展趋势:同时随着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医疗需求的变化,医疗质量已涉及工作效率、费用控制、服务态度等多方面,成为医务人员素质、技术服务水平、设施环境条件、医疗费用高低、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现代化医院的质量管理是突破单纯医疗技术和生物医学效应的质控,而成为与经营管理、科技管理、医疗业务管理有机结合的全方位质量管理,从而使质量管理提高到医院发展战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学专业
3,避难硐室门在使用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进入避难硐室前,先通过防火密封门上的观察窗口查看过渡硐室内是否有人如果有人正在洗气等其结束洗气进入生存硐室并关闭生存硐室门后硐室外的避险人员再打开过渡硐室门进入过渡硐室进行洗气。2、每次洗气人数不宜超过8人。3、避难硐室正常运行状态下应关闭CO2辅助硐室门。4、采用压风供氧,硐室内共有4个压风供氧出口均需打开。5、采用O2供氧,当O2传感器显示O2浓度低于18.5%或高于23%时,可缓慢旋转O2流量计的旋钮来调节硐室内的O2浓度。6、当生存硐室内O2,CO和CO2浓度达到人体呼吸要求O2浓度为18.5%,23%,CO浓度小于24ppm,CO2浓度小于1%。的安全浓度后,方可取下配戴的自救器。7、在压风被破坏的情况下,温度控制阀TCV-1、2、3、4中始终有至少一个处于完全开启状态。当生存硐室内的温度、湿度、CO浓度,CO2浓度在安全范围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温度控制阀TCV-1、2、3、4开起的个数。8、当CO2压力小于600PSI、过滤除湿降温集成装臵无法正常运行时,打开紧急气体旁路系统控制阀延长装臵运行时间。9、当生存硐室内CO2浓度无法降至1%以下、或吸附剂颜色变为浅紫色时,更换CO2吸附剂。10、凹槽标识应和吸附剂标识CO一致确保吸附剂放臵到正确的凹槽中。CO吸附剂一经充装放臵,请勿更换或移除。当生存硐室内CO浓度无法降至24ppm以下时更换CO吸附剂。 zmjt031山东中煤矿用救援装备分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开源路北11号
4,矿井坑口设施安全状况评述应怎样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工程性矿产开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方案)。
第四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属地监管的原则。上级安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安监部门承担由本级安监部门负责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地下矿山建设项目;
(二)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三)年开采量100万立方米以上且开采期限1年以上的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具体负责以下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二)年开采量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或开采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
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工作,并负责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新建项目在初步确定矿界后,联合踏勘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申请竣工验收以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条 矿山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应从安全生产角度明确项目选址和拟用建设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指出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和重要安全对策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和方案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备案表作为当地安监部门在新办矿山联合踏勘表上签署意见和后续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为更有效地做好安全评价工作,同一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宜由不同中介机构分别承担,设计或方案编制单位不得对该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承担。年产原矿50万吨以下并且开采高度在50米以下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含符合该条件的工程性矿山),可以用方案替代设计,其它矿山均应编制安全设施设计。设计(方案)编制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并明确竣工验收时应达到的条件。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提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无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供可行性阶段的其它相关材料(如新办矿山的联合踏勘意见等);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表;
(四)矿山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针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六)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确定的采矿方法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的;
(七)不符合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未通过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根据矿山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前,建设单位还应向安监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矿山与周边受影响的相关单位和居民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具体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开采设计或方案的要求确定)。
(二)建设单位委托外单位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建设项目:要提供安全预评价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能力的评估意见;改建、扩建项目尚需提供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建项目尚需提供矿山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关资格证书,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职工工伤保险及其有关人员任命文件等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所确定的重要安全设施、开拓系统和采矿方法需要作较大变更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方案)编制单位变更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报原批准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二十四条 矿山应在批准的建设时间内完成安全设施建设,无法按时完成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编制单位或安全验收评价机构证明,当地安监部门审核,可向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建设期。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要求完成建设工程后,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矿山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及其修改的有关文件;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备案表;
(六)金属非金属矿山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2、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
3、矿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材料;
(七)工程性矿山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采掘施工类)、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施工人员工伤保险等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三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自取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即转入正常施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新建项目是指新设立的矿山(独立生产系统),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和失效的矿山(独立生产系统),按照新办矿山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改建项目是指矿山因开采范围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开拓系统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项目,以及矿山对原有的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重要安全设施进行改变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是指矿山规模发生较大变化,原有的生产系统不能满足需要,而在原生产系统的基础上扩大规模的建设项目,主要指地下矿山和扩建后年产量5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在开采规模增加30%以上时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依法取得采矿权,经工商登记合法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性矿山,是指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产资源范围内所从事的开山造地(填海)、港口建设时的矿岩开挖;其采矿权人是政府下属机构或资产经营性的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其工商营业执照没有矿山开采经营项目,所开采的矿岩不进入市场销售。工程性矿山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并由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采矿权人作为发包单位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安全设施,是指矿山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和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浙安监管矿〔2005〕75号文同时作废。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2.小型露天采石场《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编写提纲
3.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4.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5.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1. 设计依据
1.1 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合法证明。
1.2 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
1.2 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1.3 其他设计依据,如地质勘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等。
2. 工程概述
2.1 建设工程基本概况
简明叙述矿山地理位置、设计范围、开采方式、设计规模、采选工艺,开拓、提升、运输、排水、通风系统、矿区总平面布置、工程概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2 工程设计中涉及安全问题的新科研成果、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2.3 影响矿山安全的主要因素及防范措施。
2.4 对矿山安全状况及周边安全环境的影响进行总体评价。
2.5 存在问题和建议。
3. 地质安全影响因素
3.1 简述区域地质特点,主要构造带(断层、破碎带)的分布,矿区发生地面塌陷、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2 地表水系和地下水赋存状况、喀斯特地貌(溶洞)对矿山开采的影响。
3.3 高硫矿床和其它有自燃、自爆倾向的矿床对矿山安全的影响。
3.4 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3.4.1地质条件复杂、地压大、岩层破碎、水害严重的矿床。
3.4.2开采深度大,有岩爆发生的矿床。
3.4.3释放有毒、有害气体的矿床(如氡气等)。
3.4.4有放射性元素的矿床。
3.4.5矿区老硐、采空区、塌陷区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3.5 特殊灾害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3.5.1地震。
3.5.2雷电。
3.5.3海啸。
3.5.4台风。
3.5.5暴风雪(雨)。
4. 矿床开采安全评述
4.1 选用的采矿方法安全可靠性分析
矿块构成要素,采场整体稳定性,顶板管理,充填及采空区处理等。
4.2 露天矿最终边坡角,工作帮坡角选择、防止边坡坍塌及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4.3 坑内通风系统设计特点,矿井风量计算与分配原则,矿井风流和风量的控制方法,风门、风墙、风桥等通风建筑物配置的安全可靠性分析;矿井防尘措施:入风质量、凿岩防尘、爆破防尘、装卸矿时防尘、井下破碎防尘、水帘降尘、风量和风速排尘等安全可靠性分析;深凹露天矿爆破通风及防尘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4.4 露天矿和坑内矿排水系统特点、水泵排水能力、防水闸门设置等安全可靠性分析。
4.5 露天及坑内爆破器材库安全可靠性分析。
4.6 露天及坑内爆破和大爆破作业安全可靠性分析。
4.7 特殊开采条件下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4.7.1三下开采(建筑物、水体、交通线)。
4.7.2大水和突发涌水矿床开采。
4.7.3高硫和有发生火灾矿床开采。
4.7.4高地压和有岩爆(倾向)发生的矿床开采。
4.7.5有放射性元素矿床开采。
4.7.6高温、高寒、高海拔矿床开采。
4.8 采空区处理方法对开采和地面设施安全的可靠性分析。
4.9 灾变设施(安全出口、避难硐室、报警装置、通讯设施)安全可靠性分析。
5. 总平面布置
5.1 矿床开采移动范围圈定的合理性分析。
5.2 井口及井口设施安全状况评述。
5.3 采矿和选矿工业场地稳定性总体评述。
5.4 各建(构)筑物与移动线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5.5 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5.6 锅炉房、油库、炸药库、氧气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采用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5.7 地表移动范围和塌陷范围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5.8 露天矿爆破危险区域的管理措施安全可靠性分析。
5.9 露天矿排土场,坑内矿废石场安全状况分析(避免为泥石流发生创造条件)。
6. 机电和其它
6.1 矿山机械
6.1.1 阐述提升设备选型的安全可靠性。
6.1.2井口机械化设施、安全门、防过卷、防断绳保险、防误操作装置的可靠性分析。
6.1.3 阐述斜井提升防跑车装置、斜井人车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6.1.4 坑内及地表电机车运输线路设计、信号,调度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
6.1.5 坑内水泵启动、运转可靠性分析。
6.1.6 主扇及多级机站风机运转和效率的可靠性分析。
6.1.7 其它设备如破碎机、皮带运输机、空气压缩机的安全分析(包括降低噪音措施)。
6.1.8井下内燃机尾气净化措施及效率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6.2 供配电
6.2.1叙述矿山电源及供电系统可靠性,特别是一类负荷(如坑内排水)的供电可靠性分析。
6.2.2提升自动控制系统可靠性分析。
6.2.3电器设备的接地、防漏电、防过流三大保护装置可靠性分析
6.2.4其它
露天矿和地下矿山通信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等。
6.3 供排水
6.3.1坑内及地表供水系统的可靠性分析。
6.3.2消防水池容量、消防管理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
6.3.3排水系统(地表)可靠性分析(是否会造成矿区洪涝灾害)。
6.4 工业与民用建筑
6.4.1建筑物抗震设计。
6.4.2建筑物基础设计。
6.4.3建筑物防火设计。
6.5 尾矿库
6.5.1尾矿库位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库区汇水面积、排洪能力、最大暴雨及洪水频率,地形地貌特点,下游的居民区(位置)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分析。
6.5.2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
6.5.3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及尾矿坝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7. 矿山安全保健辅助设施
7.1坑口生活福利室(浴室、更衣室、洗衣间、干燥间、矿灯房等)。
7.2 坑口保健食堂。
7.3 井下保健站。
7.4井下消防材料库。
7.5井下卫生间及巷道卫生清理。
7.6工业卫生化验室。
8. 矿山安全机构及设施
8.1 矿山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
8.1.1矿山安全机构组织系统。
8.1.2安全管理、通风防尘、灾害检测、安全教育培训、人员配备及职责。
8.2 矿山消防
8.2.1设计依据及消防特点。
8.2.2消防措施。
8.2.3消防人员配置。
8.3 矿山救护
8.3.1根据灾害事故特点,大型矿山应设专业矿山救护队,中小型矿山设业余矿山救护队。
8.3.2矿山救护队人员及设备配置表。
9. 存在问题和建议
10. 附图
10.1大型及特大型矿山,矿山安全专篇如单独成册,应附下列图纸:
(1) 矿山地形地质图;
(2) 矿区总平面图;
(3) 露天采场平面图;
(4) 坑内外工程复合图;
(5) 矿井通风系统图;
(6) 矿床开拓纵投影图(露天矿为开拓平面图)。
(7) 矿山基建终了平面图
10.2中小型矿山安全专篇原则上不单独附图,见相关专业图纸,但必须注明安全出口、避灾线路、矿山消防、矿山救护等安全设施等。必要时附一张矿山安全设施综合示意图。
附件2
小型露天采石场《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编写提纲
1.概述
1. 1矿山位置、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
1. 2矿山范围、矿山资源赋存、工程地质情况
1.3矿山现状、特点、周边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 编制依据
2.1编制依据文件(批准书、委托书、协议等)
2.2编制依据的地质资料及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2.3编制依据的法规、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3.开采方案
3.1确定开采境界、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
3.2开拓方式、采矿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3.3主要开拓工程、采场及工业广场布置
3.4采场开采
3.4.1开采顺序和推进方式
3.4.2采矿工艺
3.4.3工作台阶要素或分层要素
3.4.4采场爆破方案
3.4.4采场铲装、运输方案
3.5矿山运输系统
3.6供电、供水、压气、通讯
3.7矿山破碎等其它辅助生产系统(限采矿范围内)
3.8主要设备
4.危害安全生产因素分析
4.1自然危害因素分析
4.1.1地质构造和主要岩体结构面
4.1.2对开采不利的工程地质和岩石力学条件
4.1.3水文地质条件
4.1.4有毒有害物质
4.1.5其他自然危害因素
4.2生产过程(主要生产环节、生产工艺)危害因素分析
4.3附属设施(炸药库、尾矿库、废石场等)和辅助生产系统危害因素分析
4.4矿山周围和废弃老窑等情况及其危害因素或者特殊要求
5.安全技术措施
5.1总图布置安全措施
5.2矿山行人、工具材料运输安全路线
5.3保障露天矿边坡稳定及防止坍塌的措施
5.4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
5.5防止物体打击的措施
5.6防止厂内机动车辆伤害的措施
5.7预防地面洪水措施,矿山防排水的措施
5.8防尘毒等有害物质措施
5.9爆破安全措施
5.10爆破器材加工、存储安全措施
5.11矿山消防设施的设置
5.12破碎、铲装、运输等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5.13供电系统及电器设备安全运行保障措施,防雷电措施
5.14排土场、废石场及可能发生危害的预防措施
5.15预防其他危害的措施
6.矿山安全装备、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
6.1矿山安全检测和其他安全装备
6.2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6.3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组织
6.4特种作业人员配备
6.5从业人数及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7、主要安全设施综述
7.1主要安全设施及施工要求
7.2主要安全设施要达到的效果
8.附图
(1)矿山及周边总平面布置图
(2)露天采矿最终境界图和最终边坡剖面图
(3)采矿方法图
(4)基建终了平面图
(5)排水系统图(限凹陷露天矿)
(6)其它必须的图纸
5,煤矿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
您好,烟台奥普矿山机械为您提供相应的煤矿井下作业以及职业病的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相关的内容,但是再好的救援也抵不上好的防护,希望您在学习应急措施的同时更多的注重防护才是。
第一节 自救器与避难硐室
一、 自救器及其使用:
《规程》规定: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
自救器是一种个人呼吸保障装置。当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煤和瓦斯突出等事故时,井下人员佩戴自救器可有效的防止中毒或窒息。
自救器分为过滤式和隔离式两类。隔离式的自救器根据氧气来源不同又分为化学氧自救器和压缩氧自救器。
(一) 过滤式自救器
1、 用途和适用条件:
用于煤矿井下发生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时,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呼吸保护装置。(仅能防护一氧化碳一种气体,对其他毒气不起防护作用)。其适用条件是:灾区空气中的氧浓度不低于18%和一氧化碳浓度不高于1.5%,过滤式自救器只能使用一次,且不能重复使用。
2、 过滤式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①、 掀开保护罩
②、 用拇指掀起红色开启扳手,拉断封印条,扔掉封口袋。
③、 去掉上外壳,抓住头带取出滤毒罐,丢掉下外壳。
④、 拉起鼻夹,将口具放入嘴内,使口具片完全含在嘴唇与牙齿之间,牙齿咬住牙垫,紧闭嘴唇。
⑤、 两手拉开鼻夹,夹在鼻子的两侧,开始用嘴呼吸。
⑥、 取下矿灯帽,带好头带,戴上矿灯帽,开始撤出灾区。
3、 使用过滤式自救器时的注意事项:
①. 在井下工作,当发现有火灾或瓦斯爆炸现象时,必须立即佩戴自救器,撤离现场。
②. 必须佩戴到安全地带,方能取下自救器,切不可因干热感觉难受而取下自救器鼻夹和口具。
③. 佩戴自救器撤离时,要匀速行走,保持呼吸均匀。禁止狂奔和取下鼻夹和口具或通过口具讲话。
(二) 隔离式自救器—化学氧自救器
1、 化学氧自救器的用途
化学氧自救器是利用化学生氧物质产生氧气,供矿工从灾区撤退脱险用的呼吸保护器。它可以在缺氧或含有有毒气体的环境中使用。
化学氧自救器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2、 化学氧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①、 扯下保护带。
②、用拇指掀起红色扳手,拉断封印条。
③、去掉上外壳,抓住头带取出呼吸保护器,丢掉下外壳。
④、拔掉口具塞,拉起鼻夹,将口具放在唇齿之间,咬住牙垫,紧闭嘴唇。
⑤、向自救器内呼气,使气囊鼓起。(有启动环的化学氧自救器,可直接拉启动环,将启动针拉出,气囊会自动鼓起)。
⑥ 、两手拉开鼻夹,夹在鼻子的两侧,开始用嘴呼吸。
⑦、取下矿灯帽,带好头带,戴上矿灯帽,开始撤出灾区。
3、 使用化学氧自救器时的注意事项:
①. 佩戴时,拔掉口具塞,整理气囊,戴好自救器,第一口气向自救器内吹气,然后夹上鼻夹,做快速,短促的呼吸。
②. 佩戴自救器撤离灾区时,要冷静沉着,步行速度根据情况可稍快或稍慢,但不要过分急跑。
③. 在逃生过程中,要注意把口具,鼻夹戴好,保持不漏气,禁止取下鼻塞、口具或通过口具讲话。
④. 吸气时,感觉比吸外界空气干热一点,属自救器正常工作。
⑤. 当发现自救器气囊体积瘪而不鼓,渐渐缩小时,表明自救器有效使用时间已接近终点。
(三) 隔离式自救器——压缩氧自救器
1、压缩氧自救器的特点及用途
①. 压缩氧自救器是指利用压缩氧气供氧的自救器。可反复多次使用。每次使用后只需更换新的吸收二氧化碳的氢氧化钙和重新充装氧气即可重复使用。
②. 压缩氧自救器主要用于煤矿井下发生缺氧或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下矿工的自身逃生,也可供救护队员在缺氧和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时使用。
2、压缩氧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①.携带时应斜跨在肩上。
②.使用时先打开外壳封口带扳把。
③. 打开上盖,然后左手抓住氧气瓶,右手用力向上提上盖,此时氧气瓶开关即自动打开,随后将主机从下壳中拖出。
④. 摘下帽子,挎上挎带。
⑤. 拔开口具塞,将口具放入嘴内,牙齿咬住牙垫。
⑥. 将鼻夹夹在鼻子上,开始呼吸。
⑦. 在呼吸的同时,按动补给按钮,大约1—2S,气囊充满后,立即停止。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气囊空瘪,供气不足时,可按上述方法操作。
⑧. 挂上腰口,即可使用。
4、 使用压缩氧自救器时的注意事项:
①. 高压氧气瓶储装20Mpa的氧气,携带过程中要防止撞击,磕碰和摔落也不许当坐垫使用。
②. 携带过程中严禁开启扳把。
③. 佩戴压缩氧自救器撤离时,严禁摘掉口具、鼻夹或通过口具讲话。
二、 避难硐室:
避难硐室:是指供矿工在遇到事故无法撤退而躲避待救的设施。分永久和临时避难硐室两种。
第二节 矿工自救与互救
一、井下发生灾害时矿工自救与互救的原则:
1 矿工自救的原则:
矿工自救的原则是:灭、护、撤、躲、报。
(1) 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事故消灭在初始阶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2) 护:当事故造成自己所在地点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增高,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时,及时进行个人安全防护。如:佩戴自救器等。
(3) 撤:当灾区现场不具备处理事故的条件或可能危及人员的安全时,要以最快的速度,选择安全的避灾路线,撤离灾区。
(4) 躲:当在短时间内无法安全撤离灾区时,应迅速进入预先构筑的避难硐室或其他安全地点躲避,等待救援。也可利用现场的设施和材料构筑临时避难硐室。
(5) 报:立即向现场领导报告或通过电话或其他方法向矿调度室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遇险人数及灾害情况等情况。
1.矿工互救的原则:
(1) 对心跳、呼吸骤停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 对出血的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 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一.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的基本行动原则和组织救灾要求:
(一)、基本行动原则:
1、及时报告灾情:2、积极抢救:3、安全撤离:4、妥善避灾:
(二)、组织救灾的要求: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区队长、班组长、干部、有经验的老工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等)要充分发挥高度政治责任心的作用,勇敢的担负起现场救灾的职责,同时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 认真组织② 沉着冷静③ 遵循原则(即基本行动原则)④ 随机应变⑤ 及时联络⑥ 团结互助
三 、井下发生各类灾害事故时,自救与互救措施
(一)、瓦斯与煤尘爆炸事故时的自救与互救:
1、防止瓦斯与煤尘爆炸时遭受伤害的措施:
①.背靠空气颤动的方向,俯卧倒地。
②.要憋气暂停呼吸,用毛巾(最好用水浸湿)捂住口鼻,防火焰吸入肺部,尽量用衣物盖住身体,尽量减少皮肤的暴露面积,以减少烧伤。
③.迅速按规定佩戴好自救器。
④ .迅速撤离灾区。
⑤.若实在无法安全撤离灾区时,应尽快在附近找一个(或建一个)避难硐室躲避待救。
3、掘进工作面瓦斯与煤尘爆炸后矿工的自救互救措施:
(1) 如果发生小型爆炸,巷道和支架基本未遭破坏,遇险矿工未受直接伤害或受伤不重时,应立即打开随身携带的自救器,迅速撤出受灾巷道到达新鲜风流中。对于附近的伤员,要协助戴好自救器,帮助其撤出危险区。对不能行走的伤员,离新鲜风流30—50m范围内,要设法抬运到新鲜风流中,若距离远,只能为其佩戴好自救器,不可抬运。撤出灾区后,要立即报告调度室。
(2) 如果发生大型爆炸,巷道遭到破坏,退路被阻,受伤不重时,应佩戴好自救器,想法疏通巷道,尽快撤到新鲜风流中。如果巷道难以疏通,应坐在支护良好下,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建立临时避难硐室。等待救助,并有规律的发出呼救信号。对受伤严重的矿工要为其佩戴好自救器,使其静卧待救,并利用压风管道,风筒改善避难地点的生存条件。
3、采煤工作面瓦斯爆炸后矿工的自救与互救措施:
(1) 如果进回风巷道没有垮落堵死,通风系统破坏不大,采煤工作面进风侧的人员应迎风撤出灾区,回风侧的人员要迅速佩戴好自救器,尽快进入进风侧。
(2) 如果爆炸造成严重的塌落冒顶,通风系统被破坏,爆源的进回风侧一氧化碳和有害气体大量积聚时,人员都有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的可能。为此在爆炸后,没有受到严重伤害的人员,要立即佩戴自救器。在进风侧的人员要逆风撤出,在回风侧的人员要设法经最短路线,撤退到新鲜风流中。如果冒顶严重撤不出来时,首先要戴好自救器,并帮助重伤人员在较安全地点待救。并尽可能用木料,风筒等设临时避难场所,并在外悬挂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在避难场所静卧待救。
(二)、煤与瓦斯突出时的自救与互救
1、发现突出预兆后现场人员的避灾措施:
①.采面发现有突出预兆时,要以最快速的速度通知人员迅速向进风侧撤离。撤离中,要快速打开隔离式自救器并佩戴好,迎着新鲜风流向外撤。
②.掘面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必须迅速撤到防突风门之外,并关好防突风门。
2、发生突出事故后现场人员的避灾措施:
一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立即打开并佩戴好自救器,迅速外撤。
(三)、矿井火灾事故时的自救与互救:
《规程》规定: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① 要迅速了解或判明事故的性质、地点、范围、巷道等情况,并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撤退路线和避灾自救的方法。
② 撤退时,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惊慌,乱跑,应在现场负责人及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有组织地撤退。
③ 位于火源进风侧或在撤退途中遇到烟气有中毒危险人员,应迎着新鲜风流撤退。
1、位于火源回风侧的人员,应迅速戴好自救器,尽快通过捷径绕到新鲜风流中,撤到安全地点。
2、撤退时行动要果断,要快而不乱,同时要随时注意巷道和风流的变化情况。
3、无论是逆风或顺风撤退,都无法躲避着火巷道或火灾烟气可能造成的危害时,应迅速进入避难硐室或选择合适的地点就地利用现场条件构筑临时避难硐室,进行避灾自救。
(四)、矿井透水事故时的自救与互救
现场人员发现透水事故时,在报告调度室的同时,应以最快的方式通知附近所有人员,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所规定的路线撤出灾区。
1、透水后现场人员撤退时的注意事项:
①.透水后,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迅速观察和判断透水的地点、水源、涌水量、发生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迅速撤退到透水地点以上的水平,而不能进入透水地点附近及下方的独头巷道。
②.行进中,应靠近巷道一侧,抓牢支架或其他固定物件,尽量避开压力水头和泄水流,并注意防止被水中滚动的矸石和木料撞伤。
③.如果透水破坏了巷道中的照明和路标,迷失行进方向时,应朝着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
④.在撤退沿途和所经过的巷道交叉口时,应留设指示方向的明显标志,以提示救护人员的注意。
⑤.如果唯一的出口被水封堵无法撤退时,应有组织的在独头上山工作面躲避,等待救护人员营救,严禁盲目潜水逃生等冒险行为。
(五)、冒顶事故时的自救与互救:
1、采煤工作面冒顶时的避灾自救措施:
① 迅速撤退到安全地点
② 遇险时要靠煤帮贴身站立或到木垛处避灾
③ 遇险后立即发出呼救信号
④ 遇险人员要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⑤ 遇险人员要积极配合外部的营救工作
2、独头巷道迎头冒顶被堵人员的避灾自救措施:
① 遇险人员要正视已发生的灾害,切忌惊慌失措,应在班、组长组织指挥下,团结协作,尽量减少体力和隔堵区的氧气消耗,做好较长时间的避灾准备。
② 有电话时,应立即打电话报告灾情,遇险人数和采取的避灾自救措施;否则应敲击钢轨、管道、岩石,发出有规律的呼救信号(间断发出),以便外部人员抢救。
③ 加固冒落地点和人员躲避处的支护,防止冒顶进一步扩大。
④ 有压风管应打开,给被困人员输送新鲜空气,并稀释被堵空间的瓦斯浓度。
第三节 创伤急救
一、现场创伤急救技术:
包括人工呼吸、心脏复苏、止血、创伤包扎、骨折临时固定和伤员搬运等。
(一)、人工呼吸
人工呼吸适用于触电休克、溺水、有害气体中毒、窒息或外伤窒息等引起的呼吸停止,假死状态的患者。
在实施人工呼吸前,要先将伤员运送到安全,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将伤员领口解开,放松腰带,注意保持体温,腰背部垫上软的衣物等。应先清除口中赃物,把舌头拉出或压住,防止堵住喉咙,妨碍呼吸。各种有效的人工呼吸必须在呼吸道畅通的前提下进行。人工呼吸常用方法有口对口吹气法,仰卧压胸法和俯卧压背法三种。
① 口对口吹气法:每分钟吹气14—16次,吹气时切勿过猛,过短,也不宜过长,以占一次呼吸周期的1/3为宜。
② 仰卧压胸法:每分钟压16—20次。
此法不适用于胸部外伤或二氧化硫、二氧化碳中毒者。
③ 俯卧压背法:
与仰卧压胸法的操作大致相同,只是伤员俯卧。
(二)、心脏复苏:
1、心前区叩击术
2、胸外心脏按压术:按压次数以每分钟60—80次为宜。
(三)、止血:
常用的暂时性的止血方法有五种:
1.指压止血法
2.加垫屈肢止血法
3.加压包扎止血法
4.止血带止血法
5.绞紧止血法
(四) 创伤包扎:
创伤包扎的目的:保持伤口和创面,减少感染,减轻痛苦。
1、 布条包扎法
2、 毛巾包扎法
3、包扎时应注意的事项:
① 包扎时,应做到动作迅速敏捷,不可触碰伤口,以免引起出血,疼痛和感染。
② 不能用井下的污水冲洗伤口,伤口表面异物应去除,但深部异物需送医院取出,防止重复感染。
③ 包扎动作要轻柔,松紧度要适宜,绷扎部位应维持在功能位置。
④ 脱出的内脏不可拿回伤口,以免造成体腔内感染。
⑤ 包扎范围应超出伤口边缘5—250px。
(五)、骨折临时固定:
骨折固定可减轻伤员的疼痛,可防止骨折端移位而刺伤临近的组织、血管和神经,也是防止创伤和休克的有效急救措施。
(六)、伤员搬运:
转运伤员要尽量做到轻、稳、快,没有经过初步固定、止血、包扎和抢救的伤员,一般不应转运。搬运注意事项:
① 呼吸,心跳骤停及休克昏迷的伤员应先及时复苏后再搬运。、
② 对昏迷或有窒息症状的伤员,要把肩部稍垫高,头后仰。
面部偏向一侧或侧卧……注意随时都要确保呼吸道的畅通。
③ 一般伤员可用担架,木板等运输,但脊柱损伤和骨盆骨折的伤员应用硬板担架运输。
④ 对一般伤员均应先行止血,固定包扎等初步救护后再搬运。
⑤ 对脊柱损伤的伤员,要严禁让其坐起、站立和行走。也不能用一人抬头,一人抱腿或人背的方法搬运。
二、创伤急救方法:
1、对中毒或窒息人员的急救
① 立即将伤员从危险区抢运到新鲜风流中安置在顶板良好,无淋水的地点。
② 立即将伤员口、鼻内的粘液、血块、泥土、碎煤等除去,并解开上衣和腰带,脱掉胶鞋。
③ 用衣服覆盖在伤员身上保暖。
④ 根据心跳、呼吸、瞳孔等特征和伤员的神志情况,初步判断伤情的轻重。对呼吸困难或停止呼吸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当出现心跳停止的现象时,除进行人工呼吸外,还应同时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急救。
⑤ 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中毒者只能进行口对口的人工呼吸,不能进行压胸或压背法的人工呼吸。否则会加重伤情。
⑥ 人工呼吸持续时间以恢复自主性呼吸或到伤员真正死亡为止。
2、对外伤人员的急救
① 对烧伤人员的急救:灭、查、防、包、送。
② 对出血人员的急救:
先止血,后进行其他急救处理。
③ 对骨折人员的急救:
先用毛巾或衣物做衬垫,然后就地去用木棍、木板等材料做成临时夹板,将受伤的肢体固定后,抬送医院。对受挤压的肢体,不得按摩、热敷或绑扎,以免加重伤情。
3、对溺水人员的急救:
① 转送:把溺水者从水中救出以后,要立即送到比较温暖和空气流通的地方,松开腰带,脱掉湿衣服,盖上干衣服,以保持体温。
② 检查:检查溺水者的口、鼻,如果有泥水和污物堵塞,应迅速清除,擦洗干净,以保持呼吸道通畅。
③ 控水:使溺水者取俯卧位,用木料衣物等垫在肚子下面或救护者将左腿跪下,把溺水者的腹部放在救护者右侧大腿上,使头朝下,并压其背部,迫使其体内的水由气管口腔里流出。
④ 人工呼吸。上述方法控水效果不理想时,应立即做俯卧压背式人工呼吸或口对口吹气人工呼吸或进行胸外心脏按压。
4、对触电人员的急救:
① 立即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② 观察伤员有无呼吸和心跳,如发现已停止呼吸或心跳微弱,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按压。
③ 若呼吸和心跳都已停止时,应同时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
④ 对遭受电击者,如有其他损伤(如跌伤,出血等)应做相应的急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