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笔录是指强制执行现场情况的记录,具体内容和要求由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
2、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6、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7、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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